犯罪本质下的三大关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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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岱,李佳欣.犯罪本质下的三大关系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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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岱 李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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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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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吉林大学“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项目(450091101018);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10JZD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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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本质作为典型的刑法哲学问题是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共通的命题。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大讨论集中体现在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说的争议上,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必须厘清三大关系:犯罪本质与法益侵害说、社会危害性说的关系,犯罪本质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犯罪本质与刑法解释立场的关系。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对犯罪本质的抽象概括,在退去社会危害性说的政治阶级外衣后,两者具有同质性;犯罪本质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石,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本质的具体化体现;对犯罪本质的实质违法性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在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的当下,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不是对立而是可能调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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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本质 法益侵害 社会危害性 犯罪构成体系 刑法解释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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