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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域生态补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
引用本文:杜群,陈真亮.论流域生态补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作者姓名:杜群  陈真亮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生态保护与自然灾害减防法律体系”(11AFX008);国家留学基金中德PPP项目“欧盟和德国水法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借鉴”(留金欧[2012]6014号);亚洲开发银行—环保部“制定流域生态补偿技术导则”国际技术援助项目(2011—2012年)
摘    要:当前各地实践着的流域生态补偿兼具上下游"单向补偿"和"双向补偿"的特征,并有着从前者向后者发展的趋势。但是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水质保护目标基准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错位等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当与水质目标机制挂钩并衔接,根据水质目标控制的不同,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分为"强制性水质"和"协议水质",分别对应水环境负外部性生态赔偿和水环境正外部性生态补偿。其中,前者是法定的、"共同的"环境行政责任;后者是一种约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行政契约责任。我国当前应当强化流域跨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为共同环境行政责任,构建以"流域环境协议"为自愿遵守机制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关 键 词:流域生态补偿  强制性水质  协议水质  流域环境协议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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