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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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吉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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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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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在空间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只禁止在一个国家内对"同一犯罪"进行双重处罚;在客体上,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要件同一说"来解释"同一犯罪".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据或先前的程序中存在根本缺陷,可能影响案件结果,则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为了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符合<公约>第14条第7款的规定,我们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设立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和改革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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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事不再理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效力范围 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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