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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监察权的制约——以司法救济为视角
引用本文:戴建华.论行政监察权的制约——以司法救济为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3).
作者姓名:戴建华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89
摘    要:为了防止行政监察权被滥用乃至滋生腐败,必须对行政监察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制约.行政监察权的制约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和行政监察相对人对行政监察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监察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对象条件,而司法权的中立性能够保障行政诉讼对行政监察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在行政监察过程中,监察对象认为行政监察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行政监察权  制约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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