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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的法律地位──兼论《公司法》第4条的完善
引用本文:吴建斌.试论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的法律地位──兼论《公司法》第4条的完善[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97(4).
作者姓名:吴建斌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210093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法人财产权”的提出,对于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思路是一个进步,而对于民法通则即已确认的其它企业(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权制度是一个倒退。现行规定势必破坏我国公司统一的财产基础,使公司的产权关系混同于合伙中的共有制,也为同股同权设置法律障碍。摒弃法人财产权,确认公司法人所有权,从根本上突破我国所有权理论和制度的局限,迫在眉睫。国家与其它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产,无疑同样全部转归公司所有,全体投资者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并承受其行为结果,而公司的利益即是全体股东的利益,由国家与其它股东一样扶持股比例分享。国有资产所有权股权化后,国家不能既当股东,又仍以“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自居。这并不损害国有资产的权益,在当前还会起到盘活资产存量,积聚财政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等积极作用。

关 键 词:公司法人所有权  国家股股权  公司法规范  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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