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企业的隐私保护——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模式与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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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斌,史晋川,罗德明.数字平台企业的隐私保护——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模式与路径[J].浙江社会科学,2023(12):18-3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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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斌 史晋川 罗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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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2. 浙江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3. 浙江大学;4. 浙江大学文科学术咨询委员会;5. 宁波大学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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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司法去地方化研究”(20CJL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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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字平台企业会自发地进行隐私保护,但其隐私保护水平较低,隐私保护制度应促使企业以社会所需水平进行隐私保护。然而,以事前赋权模式为特征的现行隐私保护制度,不仅无法促使企业有效保护隐私,还会限制数据的利用。本文构建了企业进行隐私保护的事后共享模式,通过建立用户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由企业主导进行平衡数据保护和利用的决策,让企业和用户在数据利用的过程中共担隐私安全风险、共享数据利用收益。实现事后共享模式应依托平台企业建立数据信托,以数据为信托财产、以企业为受托人的数据信托可通过信托条款、信义义务、过错推定原则和受托人权限等法律制度,健全隐私保护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最后,设立平台数据信托宜采用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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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数据 隐私保护 数据信托 平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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