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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应当"同价"吗?——简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
引用本文:邹忠玉,侯德斌."同命"应当"同价"吗?——简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23-27.
作者姓名:邹忠玉  侯德斌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摘    要:我国目前实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屡遭学术界与大众指责,舆论普遍认为,"同命不同价"现象违反了宪法和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的救济而是对死亡导致的现实利益损失的弥补,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差额化并不必然导致不平等.当前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症结来源于模糊不清的定性与简单依靠法院地人均收入水平确定赔偿标准.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将死亡赔偿金彻底剥离为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以体现生命价值的平等,对财产损失赔偿坚持当前的继承丧失说,根据受害人生前收入状况而非法院地人均收入确定赔偿数额.

关 键 词: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  生命权  城乡户籍  继承丧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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