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程序利益的立法保护主要是法定代理人制度,然而这一制度不能解决未成年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时如何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问题。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导下的未成年程序参与权保障与国家监护理论要求建立我国的特别代理人制度以弥补未成年诉讼行为能力的缺失。通过域内外立法比较、特别代理人主体资格优势分析、制度基本运行模式的比较选择,并对适用范围、启动条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调查内容、监督方式等具体程序规则进行设计,初步提出了构建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以监督方式备位担任特别代理人的未成年人特别代理人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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