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各机关发出的责令文书在名称上不统一、适用的情形较为局限、责令文书的制式各异、实现方式不明、不遵守指导令的法律后果阙如。这根源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性质并不显而易见。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名称的变化以及立法说明的内容、比较法上相关制度的定位、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与我国其他令状制度的比较中,可以发现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被设计为一项国家提供的司法服务。因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非一项惩戒措施,而是一项福利供给;其应是支持、协助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不接受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以作为丧失监护权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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