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朝少数民族政权对中华法律文化的历史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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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晓莉.论北朝少数民族政权对中华法律文化的历史贡献[J].民族研究,19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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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晓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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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南北朝时期,中国北方少数民族不仅在音乐、舞蹈、绘画及农牧业生产上对中华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历史贡献,而且在法律文化这一被法学史学者称为“硬性文化”的上层建筑核心领域内,亦有突出成就。本文试从法律文化史和民族关系史的双重角度,究其端要。 此时,先后有五个少数民族(匈奴、鲜卑、羯、羌、氏族),在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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