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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格式错误——公文写作忌之四
引用本文:眭达明.忌格式错误——公文写作忌之四[J].秘书之友,2015(6).
作者姓名:眭达明
作者单位:江西省粮食局
摘    要:一 我国古代的公文,从秦以后各朝就制定了繁多的名称(公文文体),对其格式(程式)也作了相应规定,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各有定式,行文时皆须严格遵循,不得越制. 另外,由于古代社会等级森严,受礼法思想束缚,为表示尊严及维持纲纪起见,对于公文体制上的规定相当严格.书写文书时特别讲究平空(阙),就属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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