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注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改革
引用本文:王世雄.关注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改革[J].领导科学论坛,2006(3):49-50.
作者姓名:王世雄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博士研究生
摘    要: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双重领导体制,是指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的制度。在这方面,比较1997年《行政监察法》与1990年《行政监察条例》,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将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改变为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以减少其他行政部门对行政监察工作的干涉。二是保留了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删除了监察机关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的规定。《行政监察条例》第八条曾规定: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监察工作。《行政监察法》将“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和“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删去,这与我国行政监察双重管理体制内涵的变化相适应,强调在监察业务上应以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为主。上述变化对于各级监察机关切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监察工作,增强全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统一性,保证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监督权威,保障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一定的法理意义,但没有彻底改变同级政府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的约束和干预。

关 键 词:行政监察条例  领导体制改革  行政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法》  主要负责人  监察机关  国务院总理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