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变异牲分新 |
| |
引用本文: | 周均霞.法律语言变异牲分新[J].决策与信息,2012(3). |
| |
作者姓名: | 周均霞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2009级 |
| |
摘 要: | 语言的变异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渐形成的一个新的语言学研究领域,现在已经发展成为社会语言学的一个核心内容。语言变异是以现有的词汇作为基本组成材料,在运用语言的过程中人们有意无意的对语言进行语法规则的偏离,并进行意义和组合方面的变异。Geoffery Leach(1969年)提出语言变异可以从八种形式上找到答案,包括语音变异,语法变异,词汇变异,语义变异,书写变异,方言变异,语域内变异,历史变异。语言变异表现在多个领域,近年来法律语言的变异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法律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域,是特定社会群体,即法律人使用和掌控的一种专门技术语言如果对法律语言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有许多有意思的变异现象。本文重点介绍英汉法律语言变异的几种现象,导致语言变异的原因。
|
关 键 词: | 语言变异 语音变异 语法变异 变异原因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