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食品安全法》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确定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以计量销售方式经营预包装食品情况,对此,在监管部门之间或者监管部门内部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预先定量包装的,才是预包装食品,计量称重的不算,只要采用计量称重销售的都是散装食品。另一种观点是: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方式都不应影响到是否是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因此,执法部门对计量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况进行法律上探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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