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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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丽丽.构建中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思考[J].社科纵横,2007,6(10):9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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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丽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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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3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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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保全制度是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的体系性子程序,它的意义在于保障法院裁判的执行以及在纠纷解决前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保全的客体来划分,民事保全制度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类型。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是处于同位阶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愈加错综复杂,已远远超出了财产保全力所能及的范围。目前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讨论中,大多数学者对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建立行为保全制度达成了共识。江伟教授带领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所提出的专家建议稿,已将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独立的保全制度。但民事诉讼理论界对如何界定行为保全的内容及具体构建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思考构建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通过建立系统的行为保全制度,使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相配合,弥补通常诉讼救济的滞后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不同性质的救济,及时保护权利,有效解决纠纷,实现民事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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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行为保全 制度构建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7)10-009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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