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国家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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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B.涅尔谢相茨
,张国胜.社会主义法律国家概念[J].国外社会科学,19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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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B.涅尔谢相茨 张国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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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地说,法律国家可以确定为法律居统治地位的国家。就具体定义而言,法律国家就是公共政治权力及其与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人相互关系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形式。法律国家至少有这样一些特点: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实现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分权的原则建立主权国的政权并发挥其职能作用。社会主义法律国家的概念只能是反映人民主权民主思想的原则、设制和规范的体系。人民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基础和源泉,所以,人民有权确定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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