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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克制与能动——以转型期行政审判为研究范围
引用本文:管瑜珍.法官的克制与能动——以转型期行政审判为研究范围[J].浙江学刊,2011(5).
作者姓名:管瑜珍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
基金项目: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内项目号为:203000-123210301; “浙江省青年教师资助”项目的资助
摘    要:转型中国的现实决定了中国行政审判法官在致力于完成克制司法这一现代性课题之时需承担起能动司法的任务。在常规案件中,以克制为基本立场,追求法律形式理性,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国时代尊重专业化行政的必然结果。法官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坚持,自觉抵制法外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强化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印象。在疑难案件中,能动司法克服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有效回应转型社会需求,并通过个案审查的形式逐步确立对行政权力的全面控制,从而完善法律之治。然而,能动司法有其难以避免的正当性和能力不足问题,在中国行政强势的背景下,甚至可能沦为行政机关借以实现行政目标的工具,因而需谨慎为之。

关 键 词:克制  能动  司法权  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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