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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政策下土地承包权的再确认——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的展开
引用本文:姜红利,宋宗宇.“三权分置”政策下土地承包权的再确认——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的展开[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4):196-205.
作者姓名:姜红利  宋宗宇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乡村法治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3;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江苏 南京 210023;重庆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44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立项课题"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表达"(18VSJ061)
摘    要: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关 键 词:"三权分置"  《民法典物权编》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收稿时间:2019/6/1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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