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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汉书·刑法志》札记两则
引用本文:刘笃才.读《汉书·刑法志》札记两则[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5).
作者姓名:刘笃才
摘    要:一西汉文帝改革刑制是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汉文帝十三年进行的刑制改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以徒刑及其他刑罚代替肉刑,二是确定或曰重新确定徒刑的刑期。①《汉书·刑法志》关于后者的记述是如下一段文字: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这段文字颇不易解,以致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也对之持存疑态度,谓: “前段之文似是降等之法,今不能详矣。惟云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是完城旦春与鬼薪白粲同为三岁刑。……诸家说城旦春者并云四岁刑,《志》云完城旦春满三岁,其等次相符,独卫宏言作五岁,完四岁,与众说不同。……或云《志》文‘满三岁’当下属,言满三岁者为鬼薪白粲也,然下文又云‘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隶臣妾二岁刑也,与此段文法正同,‘满三岁’不得下属为解,或说亦未是,今姑阙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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