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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教育体制改革对中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影响
引用本文:宗树兴,张洁.农村地区教育体制改革对中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影响[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2(5):80-82.
作者姓名:宗树兴  张洁
作者单位:1. 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2. 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
基金项目: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根据其订立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教育立法和地方教育立法两大层次。其中,在以集权教育管理体制为主的国家里,国家层次的教育立法占据着明显重要的位置,而在以分权教育管理体制为主的国家里,地方层次的教育立法又有着明显的优势。二战以来,为了更好地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通过国家与地方教育立法关系的调整,使集权制与分权制教育管理体制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开展国家与地方教育立法关系的研究,不仅能够使我们清晰地认识两大层次的教育立法机构不同立法地位形成与变迁的过程,同时,通过对一些深层次问题的挖掘,也可以使我们准确地把握世界各国教育管理体制中集权制与分权制相互融合的一些内在趋势。本次笔谈选取了五个国家作为研究的样本,其中,中国、法国、日本作为集权制教育管理体制的代表,美国和澳大利亚作为教育分权制国家的代表;同时为了更加清晰地说明问题,5篇文章有的是从宏观上对立法关系进行概括,还有的是从微观层面结合具体立法探讨此种关系。当然,从所选择样本的广度和对问题研究的深度来说,本次笔谈还有许多可以商榷的地方,但瑕不掩瑜。愿本次笔谈能够为包括中国教育立法体制在内的全方位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迪。

文章编号:1005-6378(2007)05-0080-09
修稿时间:20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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