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后汉书》标点商榷一例
引用本文:庆平.《后汉书》标点商榷一例[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1986(1).
作者姓名:庆平
摘    要:《后汉书》卷50《梁节王畅传》载:“永元五年豫州刺史梁相举奏畅不道。”中华书局点校本将其点为:“永元五年,豫州刺史梁相举奏畅不道”(以下简称之为“首句”)。视“梁相”为豫州刺史之名,加诸人名号。《后汉书集节》标点亦然。考之有关史载,知此种点法可商,兹分三点辨下。 第一、《后汉书》卷42《东海恭王强传》:“豫州刺史鲁相奏请诛(东海王)政。”此句与“首句”之结构基本相同,但中华书局点校本于此处未视“鲁相”为豫州刺史之名,而是在“豫州刺史”、“鲁相”之间加了顿号,此种点法得之。又《后汉书》卷50《乐成靖王党传》:“冀州刺史与国相举奏(乐成王)葨罪至不道”。此句与“首句”之结构亦基本相同,惟此句在“冀州刺史”,“国相”之间有一连词“与”字,而“首句”在“豫州刺史”、“梁相”之间未有连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