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犯罪化的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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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阮方民,王怀章,等.“婚内强奸”犯罪化的法理思考[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3(1):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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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阮方民 王怀章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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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28,浙江杭州310028,浙江杭州31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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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内强奸"犯罪化成立与否是一个价值评价问题,只能从其价值实体即"婚内强奸"的犯罪化事实与价值标准即社会的需要、欲望、目的两个方面来考察。价值标准是个历史范畴,受到社会结构模式、家庭职能设置、传统制约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内容。在我国当前"婚内强奸"犯罪化的社会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盲目地从西方移植"婚内强奸"制度,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婚内强奸"犯罪化不应该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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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内强奸 价值证明 价值实体 价值标准 个人自由 社会秩序 |
文章编号: | 1007-5674(2003)01-0052-05 |
修稿时间: | 2002年10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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