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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中的社区管理转变
引用本文:孙璐,毛满长,熊光祥.“村改居”中的社区管理转变[J].社区,2007(2).
作者姓名:孙璐  毛满长  熊光祥
摘    要:我国“十一五”社区建设的一个新的突出问题就是撤村建社区——将原来的村委会建制改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即“村改居”问题。当前我国“村改居”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将整个村直接转变成为社区;二是将若干个村合并为一个社区;三是村居合并,以村的整体或部分为主体与周边的居民小组合并,或者以居委会为主体合并旁边的村民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精神,“村改居”就是将原先处在城市的边缘、现在已经纳入城区管理范围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县(市)机关所在地、乡镇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改成居民委员会。可以说,凡是已经具有一定的城镇特征、且农村村民委员会覆盖不到的区域,都纳入城镇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范围。这样的变化,使得相当一部分以往属于农民身份的人,由此纳入城镇居民管理的范围。从表面看,这是居民自治管理在名称和管理区域上的转换,实质上则是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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