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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研究——基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分析
引用本文:梁泽宇.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研究——基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5):67-73.
作者姓名:梁泽宇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司资本制度再造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编号为18BFX126)。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股东就尚未到期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文章认为在完全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下,注册资本的信号功能和担保功能虚化,债权人不再依赖注册资本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此外,担保等债权保护机制运用广泛,且破产程序通畅度不断提升,因而不允许加速到期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同时,也不会过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路径可以被归纳总结为“法律指引理论”。具言之,由于《公司法》明确授权出资期限由股东和公司自行约定,而法律又是所有人所明知的,故而债权人应受法律指引,承担审查章程中相关规定的义务。 

关 键 词:股东期限利益    注册资本    出资债权    加速到期    法律指引理论
收稿时间:2020-05-17

On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Term Interest: Based on Article 6 of the Summary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icial Work of National Courts
Institution:Law School,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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