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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期限设置的思考 ——基于“轮+期限” 与“适当调整” 法律适宜性的探讨
引用本文:李玲玲,李长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期限设置的思考 ——基于“轮+期限” 与“适当调整” 法律适宜性的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20,20(4):82-89.
作者姓名:李玲玲  李长健
作者单位:(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6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66);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才专项(Z111022001)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新型物权,合理、恰当地设置其期限,可以稳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进而稳定土地经营权使用者的未来土地收益,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稳定地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益。新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草案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作出“再延长三十年”的修订,需要警惕落入形式化的“长久不变”而掩盖风险,因此要反思“自动续期三十年”背后的原委及可能的调整。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其期限设置的政策与法律变迁着手,论证了“长久不变”并不等于没有期限以及设置“每轮”的政策合理性,并阐述了实践中土地流转需要的差异性、变动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设置的不匹配困境,凸显法律“适当调整”的必要性。将“长久不变”由“土地关系”的调整转向“土地利益”的调整,土地利益协调由形式公平转向实质公平,这直接体现出“适当调整”以均衡土地利益关系来回应“长久不变”的实质性与精准性。最后,从确保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质“长久不变”的层面提出了“确保大稳定”“预期小调整”的优化路径。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轮+期限  适当调整  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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