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帮助犯之主犯化——以网络涉枪犯罪中提供"交易平台"和"技术信息"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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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民,高凤立.必要帮助犯之主犯化——以网络涉枪犯罪中提供"交易平台"和"技术信息"为例[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3):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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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民 高凤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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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阜阳 236041;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安徽阜阳 236032 2. 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安徽阜阳,236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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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卓越法律人才"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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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网络背景下涉枪违法犯罪的现状入手,从非必要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非必要帮助犯并非实行或者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必要帮助犯对于实行行为来说成为必要条件. 阐释必要帮助行为的主犯化,指出从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通说看,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者是作为从犯认定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认定并不一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非必要的帮助犯和必要帮助犯. 必要帮助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更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予以主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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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必要帮助犯 主犯 从犯 共同犯罪 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 网络涉枪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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