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期违约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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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晨清.试论预期违约及其完善[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3,7(4):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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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晨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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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宝鸡文理学院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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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合同法》的适时性,前瞻性,然而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比较粗浅,并未区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而是将两者混同在一起。《合厨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发生部分重叠,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笔者建议完善预期违约制度,删除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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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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