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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期违约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马晨清.试论预期违约及其完善[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3,7(4):13-15.
作者姓名:马晨清
作者单位:陕西宝鸡文理学院附中
摘    要: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合同法》的适时性,前瞻性,然而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比较粗浅,并未区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而是将两者混同在一起。《合厨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发生部分重叠,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笔者建议完善预期违约制度,删除不安抗辩权。

关 键 词: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修稿时间:20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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