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研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法律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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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鹏.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研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法律表达[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6):7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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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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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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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权利系构建研究”(16SFB5028)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业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前沿问题研究”(17ZDA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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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承包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制度,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合理法律表达。 自动续期是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在内的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自动延长。 自动续期应当自承包期届满时起算,其续期期限至少 30 年,且与前一个承包期相同。自动续期的条件主要包括农户主体资格、持续农业经营和集体土地存在等三个方面。 “三权分置”下,承包期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共同期限。 土地承包权自动续期是土地经营权自动续期的基础。 土地经营权流转下的自动续期,取决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同时,应当明确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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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承包期 自动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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