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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论死亡标准与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沈爱玲,田侃,周中明.二元论死亡标准与法律适用[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4):218-222.
作者姓名:沈爱玲  田侃  周中明
作者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摘    要:脑死亡的提出是现代医学发展的结果 ,得到许多发达国家法律的认可。中国医学专家特别是器官移植专家多方呼吁在我国为脑死亡立法 ,要求尽快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标准。考虑到我国公众对死亡标准的认识一时难以转变 ,各地区诊疗条件的差异 ,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采用脑死亡标准等种种因素 ,部分倡议脑死亡立法的专家、学者提出二元论的立法建议———将脑死与心肺死并列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死亡 ,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 ,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 ,一个社会问题 ,两种死亡标准并存势必影响现行法律的正确适用。

关 键 词:脑死亡  二元论  法律适用
文章编号:1009-3222(2004)04-0218-05
修稿时间:2004年9月20日

Death Standard Dualism and Law Applicabili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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