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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诬告反坐”到“讹诈有罚”——对被救助者诬赖救助者立法惩罚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马运生,刘阳.从“诬告反坐”到“讹诈有罚”——对被救助者诬赖救助者立法惩罚的再思考[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2):84-87.
作者姓名:马运生  刘阳
作者单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秦皇岛,066002
摘    要:当下诸多被救助者诬告讹诈救助者事件的背后,无不折射出单纯中华传统道德诉求已经不能协调社会的健康发展。当道德的软性约束作用无法发挥时,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惩罚诬告讹诈者就成为必要。然现代"讹诈有罚"并非简单的惩恶扬善呼吁,也并非中国古代"诬告反坐"的直接过渡与顺承。立法惩罚诬告者还需从制度渊源、现行体制、证据认定、责任承担、惩罚措施等多方予以考虑。

关 键 词:“诬告反坐”  讹诈成本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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