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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论要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且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该罪中有关校车、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的认定应当与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区分开。校车与旅客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与危险驾驶者构成共同犯罪。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时,应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

关 键 词:危险驾驶罪  旅客运输  交通肇事罪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Double Super” Type Dangerous Driv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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