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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秦汉刑罚中的司寇刑
引用本文:张新超.试论秦汉刑罚中的司寇刑[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4(1):173-183.
作者姓名:张新超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市 400715
摘    要:秦和汉初的司寇刑一般是耐为司寇刑的简称,属无期徒刑。获刑者有立户、名田宅等重要权利,但刑徒身份使之处于里中社会生活的边缘位置。司寇的劳役主要有侦捕疑犯、监管刑徒、传递文书和运送物资四类,这与徒隶内部各级刑徒的劳役已经混淆的状况不同。此时司寇的社会地位在逐渐下降,是为汉文帝刑罚改革的重要背景。改革后的司寇刑因性别不同而异名,男性的刑名是耐为司寇,女性的刑名是作如司寇,都是二岁刑。至迟在公元91年二者又重新统称为司寇。此时司寇刑的惩罚措施主要有限制自由、取消户籍等七条,但并非只针对司寇,说明刑期的长短已经成为衡量刑罚轻重的主要标准。秦汉时期的司寇刑经历了从兼具社会身份、劳役属性到只有劳役属性的转变,这种转变对秦汉时期的社会性质和刑罚体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 键 词:秦汉    刑罚    司寇    汉文帝刑罚改革  

Criminal Penalty Sikouxing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ZHANG Xinchao.Criminal Penalty Sikouxing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J].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8,44(1):173-183.
Authors:ZHANG Xinch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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