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判决中的“誓”与“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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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芙都,查飞能.先秦判决中的“誓”与“比”[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2):15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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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芙都 查飞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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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市4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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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商周金文字词集注与释译”(13&ZD130),项目负责人:邹芙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07年以来新见殷周有铭铜器的整理与研究”(11CZS004),项目负责人:邹芙都;中央高校基金项目“西周‘非对扬王休’铭文整理与研究”(SWU1509375),项目负责人:查飞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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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誓与比在先秦司法判决中占据重要地位,誓是判决争端时确立的契约关系,比用于比附判决。先秦时期按一定程序与仪式确立的具有契约法律性质的誓规范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誓作为判决方式,主要依靠礼制下的权力保障其得以实施。比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判决方式,具有判例法性质,是先秦时期存在判例法的明证;在具体司法判决过程中,比体现出一定的判决技术与司法理念。先秦时期的誓与比蕴含"明德慎罚"思想,而在贯彻实施中礼的调控作用导致先秦刑罚出现"礼法合一"的特点,此应为后世"礼法合一"立法指导思想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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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先秦 判决 誓 比 契约关系 法理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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