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关系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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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燕.试论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关系的调整[J].潍坊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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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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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 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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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对专利权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但将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职能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使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本文提出了协调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关系的几种方案:现阶段对行政机关的调处结果规定为类似仲裁或准仲裁的法律效力,最终取消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职能,法院建立专门的专利审判庭或国家设立专门的专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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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权 调处职能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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