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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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弘宁,刘佩.论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227-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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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弘宁 刘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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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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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130420092FG);2012年吉林大学基本业务费项目(2012BS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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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访制度的功能是信访制度本身的必然属性,其功能的定位涉及信访机构设置、信访机构职责等信访制度运行中的多个问题,是研究信访法治化的前提。我国信访条例所定位信访制度的功能是沟通功能,而民众则期待信访制度能发挥对主体权益的救济功能,但信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其功能还受到政绩考核以及反腐败工作等因素的影响。功能定位的冲突导致信访问题多发。因此,在现有信访规定的前提下,信访制度的功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增强信访制度权力,增加救济功能;二是坚持信访制度沟通功能。但现阶段,坚持信访制度沟通功能,将信访问题向法治化引导是最现实、最佳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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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访制度 纠纷解决 沟通功能 法治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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