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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作为审美对象的艺术形式的审美层次
引用本文:邹元江.试论作为审美对象的艺术形式的审美层次[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4).
作者姓名:邹元江
摘    要:本文试图对作为审美对象的五种主要审美层次的抽取(即:生命的形式、情感的形式、运动的形式、有意味的形式和自由的形式),论证艺术审美形式不论处在哪一个审美层次上,都有其相应的审美价值,但“自由的形式”是艺术审美形式所追寻的“终极的实在”,感性具体地显现美的本质存在的形式只能是“自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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