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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所有权的变动模式——兼评《物权法》第24条
引用本文:程令.论机动车所有权的变动模式——兼评《物权法》第24条[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1):143-146.
作者姓名:程令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03
摘    要:《物权法》规定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自身有问题。《物权法》规定的债权意思主义对抗登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登记并存是不妥的,且与交易习惯冲突;采债权意思主义不具有说服力,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较妥,《物权法》第24条应予废除。

关 键 词:债权意思主义  机动车  债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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