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信立法框架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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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立山,陈小杉,朱红梅.论我国征信立法框架的构建[J].湘潭工学院学报,2006,9(5):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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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立山 陈小杉 朱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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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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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立法必须先行。研究征信立法,首先需要研究征信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既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的征信法律制度,又切实考虑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和法律文化传统,以科学架构我国征信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征信立法的基本框架既应当包括征信法律,也应当包括征信法规、规章;既要有征信基本法,也要有征信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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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征信 征信立法 法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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