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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引用本文:徐琳.浅议我国刑法的溯及力[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1).
作者姓名:徐琳
作者单位:烟台师院政治系 八四级本科生
摘    要:本文中所谈的刑法,是指广义下的刑法,即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又包括国家颁布的其它刑事法规。法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力”,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范畴的问题。它指的是某项法规对它颁布以前的事实、关系是否有效,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世界各国做法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即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生效以前的犯罪,原则上按过去的法律办,新刑法基本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旧的刑事法规认为是犯罪行为,而新刑法则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规定的刑罚比过去法律规定的轻,则按新法办。然而,法律的溯及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采取何种原则,与社会治安状况紧密相关。在我国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法律溯及力也有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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