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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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大水.略论《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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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大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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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师范学院政法系!山东烟台,264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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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以往的高校体制的弊端之一是高校缺乏适应社会、面向社会的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校自主办学的基本原则 ,规定了高校享有的 8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即民事权、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权、国际交流合作权、机构设置和人事权、财产管理和使用权。但任何权利都有制约 ,法律在赋予高校以广泛的自主权的同时 ,还设置了制约机制 ,以防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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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主办学 民事权 招生权 制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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