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若干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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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远佳.关于婚姻法的若干法律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6):4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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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远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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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治经济系 广西钦州5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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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婚姻法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充实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 ;完善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婚姻法名称不科学 ,法律空白较多 ,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婚姻法应名符其实、系统周全 ;应明确其法律功能和民法属性 ;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作为婚姻家庭法应增设亲属、生育和监护制度 ;充实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和扶养制度 ;增加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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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改进 缺陷 重构 |
文章编号: | 1001-8182(2002)06-0042-05 |
修稿时间: | 2001年10月24 |
On the Marriage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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