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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当干扰行为的认定标准:学理与裁判的双重视角
引用本文:廖建求,陈锦涛.网络不当干扰行为的认定标准:学理与裁判的双重视角[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94-103.
作者姓名:廖建求  陈锦涛
作者单位:1.中国地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51804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9AFX021)
摘    要:“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与主观恶意标准是网络不当干扰行为认定的两种思路。从学理与裁判双重角度视之,“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适用中遭遇了法律依据乏力、要件间逻辑关系颠倒、要素外延不当限缩、竞争政策精神背离等困境。司法实践长期未严格将主观恶意标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个案考量亦是基于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认知,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属性及其所保护的法益——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在认定中,经营者“明知”应以行为对竞争秩序的损害为主,兼顾行为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来推断经营者是否具有恶意。

关 键 词:网络不当干扰行为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主观恶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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