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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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钦辉.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探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4(4):5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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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钦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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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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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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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业权 转让合同 资质条件 未生效 无效 |
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Determination of Mining Right Transfer Contract for Those Transferees with No Qualif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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