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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探究
引用本文:江钦辉.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探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4(4):52-60.
作者姓名:江钦辉
作者单位:新疆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摘    要: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关 键 词:矿业权  转让合同  资质条件  未生效  无效

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Determination of Mining Right Transfer Contract for Those Transferees with No Qualific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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