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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惩罚功能的再思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47条
引用本文:孙玉红.侵权法惩罚功能的再思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47条[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4).
作者姓名:孙玉红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了侵权法是否具有惩罚功能的激烈争议。如以侵权法功能的定义和特征为基础,探讨侵权法的性质,可知惩罚不是侵权法的功能。尽管我国存在有争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突破侵权法的私法性质,惩罚仅是实现侵权法遏制功能的手段。因此,应完善《侵权责任法》第1条,删除制裁的立法目的;明确惩罚非为侵权法的功能,为司法裁判适用第47条以确定赔偿标准提供科学指导。

关 键 词:侵权法的功能  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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