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特定财产约定的效力与类型——以程青诉汪军离婚房产纠纷案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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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洋.夫妻特定财产约定的效力与类型——以程青诉汪军离婚房产纠纷案为切入点[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3(7):40-54+149+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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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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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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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1065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应当区分物权与婚姻两个维度分别界定其效力。物权维度以登记为准,夫妻财产约定仅具有债法效果;婚姻维度上夫妻财产约定直接产生约束力。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可能成立夫妻间赠与、夫妻间借款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约定内容受身份关系影响的程度,有条件地适用各有名合同以及分割共有物等财产法规范。夫妻可通过特定财产约定及登记行为将特定财产的内外归属状态确定为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也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依据出资来源决定财产婚内份额的推定规则。约定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在对外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依据登记内容,在婚内析产或者离婚房产分割时依据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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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夫妻特定财产约定 约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间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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