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体制的人格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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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自荣,杨凤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体制的人格基础[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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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自荣 杨凤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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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2]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湖南湘潭4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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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体本位人格的法律具有两个特征:权利本位(私法)和形式主义,它们使法律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个体本位人格的道德表现为信念道德和责任道德,而二者进一步演变为宗教和法律,导致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被“悬置”。社群本位人格的道德具有两个特征:义务本位和实质主义,它们使道德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社群本位人格的权利和主体意识不明确,使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交互主体人格在自我和他人、理性和情感、权利和义务、形式和实质上既是二分的又是统一的。因此,交互主体将使“法治”和“德治”在更高层次上达到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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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 个体本位 社群本位 交互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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