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探讨——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刑法教义学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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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烟台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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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法教义学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内容。主观要素的观点有其历史原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对受贿罪构成具有全面影响力。其主要功能就是对入罪进行限缩。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的司法解释,将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并列,在逻辑上发生错位。以推定代替事实证明,对犯罪事实采取"二次推定",违背了证明规则。"事后受贿"的规定明显超越文义和立法含义,是典型的越权。应当慎重对待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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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教义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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