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市场关系中的商主体与民事主体之比较
引用本文:温军.市场关系中的商主体与民事主体之比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4):30-31.
作者姓名:温军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商事主体是市场关系中的重要主体.调整好市场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安全、有序和高效,应当发挥商法的重要作用,搞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市场经济越加发达,法律的部门划分也就越加明晰,这是客观必然的.认识和理解好市场关系中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关系,明确商主体的资格法定性、行为交易性、目的营利性、能力统一性的法律特征,且与民法相区别掌握运用,对促进市场法治具有积极意义.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商主体  民事主体
文章编号:1008-8881(2007)04-0030-02
修稿时间:2007年4月18日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