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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的司法适用研究
引用本文:尤金亮.“医闹”入刑的司法适用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20-124.
作者姓名:尤金亮
作者单位: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劳动教养废除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AHSKQ2014D07)
摘    要:“医闹”入刑是指刑法修正案(九)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情形,是特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狭义的“医闹”,而非泛指构成其他犯罪的广义的“医闹”?只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具有“聚众”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定罪时,要处理好狭义“医闹”与广义“医闹”引发的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在处罚该类犯罪时,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

关 键 词:医闹  入罪条件  竞合  处罚原则
收稿时间:2016/2/2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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