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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之探讨
引用本文:蒋士浩.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之探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2):127-130.
作者姓名:蒋士浩
作者单位:江苏省医学会,江苏南京,210008
摘    要:在医疗损害鉴定问题上,《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江苏省的实践,针对目前存在的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类鉴定的"二元化"鉴定,对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进行探讨. 一、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最具合法性 (一)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有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提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法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关 键 词:医学会  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主体
收稿时间:3/5/2013 12:0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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